什么是“公平地域代表性”? 如何研究联合国的选举和任命? 区域组在选举中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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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选联合国机构成员,是会员国表达他们对联合国特定工作领域感兴趣的一种方法。 为确保机构成员代表更多的联合国成员国,选举通常在适当考虑“公平地域代表性”的情况下举行。
第一次提到这一点是在联合国宪章。 第 23 条规定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应由大会选举,“并宜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 筹备委员会在其拟议的大会议事规则(PC/EX/113/Rev.1)[en] 中也使用了这段话。大会的议事规则自 1946 年以来就使用了这段话。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组成以及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公平地域代表性决议获得通过。 一些值得注意的决议包括:
设立新机构的决议或决定通常会指明总数和分配给每个地区的席位数量。例如,根据 A/RES/60/251,人权理事会有 47 个成员,分布如下:
区域组在联合国各机构选举的谈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每个区域组通常根据分配给该区域组的席位数量,推荐其区域的候选人参加特定选举。
举行选举时,投票通常按地区组进行; 例如: A/73/PV.89。 选举通常是通过无记名投票:会有投票摘要,但没有各会员国单独投票的信息。
大会为许多机构举行选举,包括: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为其附属机构举行选举
主席、副主席等角色的选举通常在一个机构内进行。 大会主要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在每个委员会进行。
秘书长、国际法院法官和高级官员等官员的任命往往考虑到地域代表性。秘书长的报告《 秘书处的组成:工作人员情况统计》,涉及包括工作人员的地域代表性等各因素。
研究联合国机构的成员资格和选举有一定难度,因为决定一般会在选举很久之后,才在官方文件中公布。决定可能引用会议日期,但没有记录候选人和投票的会议记录的文件号。
研究成员资格和选举的资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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