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公平地域代表性”? 如何研究联合国的选举和任命? 区域组在选举中的作用是什么
虽然所有联合国会员国都是大会的会员,但大多数其他联合国机构由较少的会员国组成,并定期举行选举以填补席位。一些附属机构由以个人身份而不是会员国代表任命的个人组成。
一般而言,上级机构选举其下属机构的成员:
选举结果通常是决定(而不是决议)。有关候选人、投票和最终结果的信息可在选举会议记录以及联合国决定的其他数据来源如决议和决定汇编,edelegate 和新闻稿等在线来源中找到。
选举通常会充分考虑“地域上之公匀分配”,以确保来自世界各地的联合国会员国都被纳入该机构。建立新机构的决议或决定通常会表明成员总数和分配给每个区域的席位数量。
第一次提到“地域上之公匀分配”是在《联合国宪章》第 23 条。该条规定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应由大会“充分斟酌……地域上之公匀分配”选举产生。筹备委员会也在其拟议的大会议事规则(PC/EX/113/Rev.1 [en])中使用了这一短语。大会《议事规则》自 1946 年以来一直使用这一措辞。
随着时间的推移,关于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及其附属机构的组成以及大会主席团成员的公平地域代表性决议获得通过。 一些值得注意的决议包括:
设立新机构的决议或决定通常会指明总数和分配给每个地区的席位数量。例如,根据 A/RES/60/251,人权理事会有 47 个成员,分布如下:
区域组在联合国各机构选举的谈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每个区域组通常根据分配给该区域组的席位数量,推荐其区域的候选人参加特定选举。
举行选举时,投票通常按地区组进行; 例如: A/73/PV.89。 选举通常是通过无记名投票:会有投票摘要,但没有各会员国单独投票的信息。
大会为许多机构举行选举,包括: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为其附属机构举行选举
主席、副主席等角色的选举通常在一个机构内进行。 大会主要委员会主席团的选举在每个委员会进行。
秘书长、国际法院法官和高级官员等官员的任命往往考虑到地域代表性。秘书长的报告《 秘书处的组成:工作人员情况统计》,涉及包括工作人员的地域代表性等各因素。
研究联合国机构的成员资格和选举有一定难度,因为决定一般会在选举很久之后,才在官方文件中公布。决定可能引用会议日期,但没有记录候选人和投票的会议记录的文件号。
如需了解最新信息,请查看 e-delegate、联合国日刊和上级机构的网站。有关成员资格和选举的历史研究资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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