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大会在1971年10月25日通过了《关于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的 第2758号决议 , “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安全理事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一”。根据 A/PV.1976,投票结果是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3票未投票 。
1971年《联合国年鉴》的“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部分详细介绍了联合国大会的有关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参加的第一次安全理事会会议是1971年11月23日的会议 (S / PV.1599)。
根据大会第25届会议附加说明的议程草案(GA / 4220),“中国在联合国的代表权问题最早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于1949年提出的。 1950年1月,一个不承认中国现有代表资格的提议未能获得多数表决,中国的代表权问题被提交到安全理事会。1950年后期,该问题在联合国大会上被提出。从1951年到1960年,每年的联合国大会都决定不审议这个问题。”从1961年到1963年和1965年到1971年,大会审议了此问题。
有关1971年决议的文件,决定和表决信息包括:
《联合国年鉴》还包括联合国主要机构在1971年以外审议中国在联合国代表权问题的信息。 有关文件的编目信息可在联合国数字图书馆和会议录索引中查到。
1971年之前,中华民国政府的代表在联合国代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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